对于有金融发展战略意图的集团型企业企业而言,产融结合的模式主要有直接控(参)股金融企业、以财务公司为平台、(准)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发展四种: 1.直接控(参)股金融企业模式,即集团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直接参股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这种模式主要以国家电网、中海油为代表。国家电网集团是当前金融投资最为活跃的央企之一,截止2009年5月,国家电网集团公司直接控股财务、寿险、财险、证券、信托、经纪、期货7家金融机构,参股17家金融企业,资产规模达到2460亿元,控股金融机构实现营业收入34.99亿元。这种方式操作简单,没有什么政策限制,但是产业经营与金融资本运营间无“防火墙”,产业经营需承担金融风险。 2.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即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投资金融企业,该种模式受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监管指标限制,金融产业难以实现规模化。据了解,国内大约有80家企业集团独立组建财务公司,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化、中电力、中核、华电等企业,虽然产融结合发展迅速,但多数是依托其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业务运作。企业集团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股权投资的平台,主体是错乱的,是对银行业监管的背离。可以预计,未来的监管政策会发生一定的调整,有可能将财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 3.通过(准)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金融企业模式,即集团公司通过设立“(准)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取名为“资本服务公司”或“资本经营公司”,注册为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股权投资和管理,投资多家金融企业,有效规避财务公司对外投资的政策限制,主要以华能、华电集团为代表。这种模式能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专业管理金融股权。目前对这种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从政策发展的趋势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将可能会是主要的取向。这种模式的选择可以先操作,等待政策法规进一步明朗之时实现财务公司向金融控投公司的转变。 4.混合发展模式,即以上三种模式的组合,大型集团企业在进行产融结合时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各自的情况不尽相同,比如金融产业发展阶段、法律政策的限制、所处行业竞争格局、自身资本结构等不尽相同,金融产业发展的模式可能不一样。所以不少企业集团在产融结合时都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的方式,做到充分利用多种模式的优势,快速发展产融结合。 四种模式在实施效果、管控难度、风险控制、可操作性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每种模式都各有利弊,详细分析见表1: 表1:四种模式利弊分析表 模式名称 | 代表案例 | 利 | 弊 | 直接控(参)股金融企业 | 中海油、宝钢集团、国家电网 | l 不用设立专门的公司,操作相对方便、简单 | l 实业经营与金融资本运营间无“防火墙” l 集团公司管理职能定位不够明确 | 以财务公司为平台 | 三峡集团、中石化 | l 资金投入量相对较少 l 操作相对简单 | l 投资规模受限,金融产业规模难以作大 l 对外投资需经过银监会批准 | (准)金融控股公司 | 华能集团、华电集团 | l 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降低风险控制成本 l 便于作大金融产业规模 l 专业管理金融股权,定位清晰、权责明确 | l 目前尚无(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规,只能以非金融机构形式存在 | 混合发展 | 中石油、海尔集团 | l 操作方式灵活,充分利用多种模式的优势,快速发展金融业 | l 资金投入量较大 l 增加了管控难度,难以形成协同效应 | 结合正略钧策的实践,大型集团企业在产融结合的过程当中应结合面临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金融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模式,需要重点考虑战略协同性、法律政策限制和风险防范等问题: 1. 金融产业与自身发展战略的协同性。不能为了产融结合而产融结合,产融结合是建立在企业战略与金融产业发展战略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也不能一味照搬其它企业的成功模式,要结合自身的企业的特点进行模式创新。实现金融产业和自身产业各领域之间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发挥协同效应。 2. 法律政策的限制与发展趋势分析。目前来看,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限制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新的金融控投公司的监管政策虽然正在研究当中,但这是一种趋势。所以,不妨顺应这一趋势,一方面采用混合发展模式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只能打擦边球,避免政策法律风险。 3. 风险的防范:要能够建立起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之间的防火墙,整顺金融板块的管理体制,通过专业的团队对金融板块进行管理,实现集团内部实业资本运营与金融资本运营的相对独立,有效规避实业风险与金融风险的联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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