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概念
1.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在阐述金融控股公司之前,首先要了解它与金融集团的关系。前文已经交待,金融集团是金融企业集团或金融控股集团的简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条例》(2005年草案)第8条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附属金融机构组成的紧密联系的企业集团”。由此看来,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控制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一起组成金融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 Company)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跨业结合的主要载体。法学界大多认为,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英文 “holding company”或“proprietary company”,最主要的特征是控股控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国(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法律上的解释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1956 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根据该法规定,银行控股公司是指对银行或银行的控股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41] 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银行业务及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实际上,银行控股公司又称为“集团制银行”或“持股公司制银行”,是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通过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所组成的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制在美国最为流行,在1999年以前,这种组织形式成为美国最有吸引力的银行组织机构,控制着8700余家银行,掌握着美国银行业总资产的90%。美国在《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术语,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法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申请转为金融控股公司。 [42] 但二法均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定义,后者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一般性要求 ,包括三层含义:“(1) 该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或通过一人,多人,拥有、控制一个银行或公司的任何有投票权的证券比例达25 % ,或对一个银行或公司的任何具投票权的证券拥有25 %或以上的投票权;(2) 该公司以任何方式控制一个银行或公司的大部分董事或受托人的选举;或(3) 联邦储备理事会经过通知程序和提供听证会后,认定该公司直接或间接对一个银行或公司管理或决定拥有控制影响力”。从这三层含义来看,对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控制影响力是判断金融或银行控股公司的关键性内容。 [43] 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控股,并依法设立的公司。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联合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发布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44] 欧共体2000年《关于信用机构设立和经营指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全部子公司或主要子公司为信用机构或金融机构,且至少有一个子公司为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 [45] 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和欧共体的解释,突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必须以金融行业为主、子公司至少涉及两种业务、不排除经营非金融业务实施多元化战略。相比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仅限于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欧美立法不排除金融控股公司涉及产融跨业经营的可能。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一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保险控股公司;而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子公司的称作金融服务控股公司(financial services holdingcompany,简称FSHC)。如美国的花旗银行集团等。 [46] 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公司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 [47] 还有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经营性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等活动的控股公司。按照国际惯例,金融集团的母公司都应是控股公司。 [48] 应该指出,我国学者后两种观点强调“因融而产”的金融控股型产融结合,不拘泥于国家目前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而着眼于未来发展,与国际接轨,比较符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趋势。
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法律表现多种多样,但归结为一点,其都是金融业综合经营以及金融(主要是银行)主导下与工商业通过控股走向结合或者工商业主导下与金融业融合的产融结合, [49] 且依照国际惯例,这种市场结合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尤其是当其滥用市场支配力导致规模不效益和损害有效竞争时,就应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了。 [50]
2.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的分类就是依据其是否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或者仅持有股份支配管理个子公司之不同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事业控股公司两类。 [51] 前者又称投资控股公司(Invest-holding Company),本身并不经营事业和从事具体业务,仅持有子公司股份而专门行使股东权,由其旗下各个金融和/或非金融子公司负责事业经营。后者也称营运控股公司(Holding-operating Company),母公司除了持有各个金融和/或非金融子公司股份外,其自身尚有经营事业,包括金融业或工商业。如果母公司主要经营保险业,则构成保险控股公司;如果母公司主要经营工商业,则在我国就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 [52]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股份占有的比例又可分为完全控股公司和部分控股公司。前者是指被控股的子公司之股份全部或绝大部分被由控股母公司所持有,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较大的控制力与支配权,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立法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就属于这种类型。 [53] 后者是指被控股公司的股份并非全部或大部为控股公司所持有,相当部分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在股份分散化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子公司25%以上的股份也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
还有一种划分,就是根据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以及通过控股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非金融业务,可以将其划分为综合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前者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产物,后者是金融业与工商业跨业经营的载体 [54] 。对于本文而言,这是最有实质意义的划分。
另外,还可以根据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是否在同一个行业进一步将其分为同质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同一金融行业)和异质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属不同金融行业或跨金融和非金融行业)。这种划分主要是学理意义上的,因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不承认同质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在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可能会出现同质这种情况。 [55]
3.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我国目前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更没有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 Company of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Finance)相关规定。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学界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较少定义,也远没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金融业发达国家,由于各国金融市场环境、金融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差异,也无法达成统一的界定和认识。鉴于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产融结合的重要形式,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法律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上文对产融结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分析,根据现阶段我国产融结合领域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实, [56] 作者将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以产业资本为主导,主要以股权为纽带,控制性控股或者参股两个以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集团。如下图:
(三)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特征
在对本文研究对象考察的基础上,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加以探讨,鉴于我国法律对银行投资实业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出现的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还是以产业进入金融业为主,因此其特征如下:
首先,集团控股、整体混业,建“隔离墙”(ChinaWall)、法人分业,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同样适用于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
其次,由产业资本发起,跨产业与金融两大行业混业经营。由经营产业资本到兼具控股经营金融行业或参股获取收益。 [57]
再次,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产业与金融企业间的联结以股权为纽带,虽然现代企业间的控制联结手段有共同协议、人事兼任、信息共享、技术开发等各种方式,但最具法律意义的现代企业集团则更注重以股权为联结的纽带。
最后,金融控股公司对集团内部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达到控股地位,控股的方式包括间接控股和联合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等。与一般金融控股公司相比,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由产业资本发起继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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