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

关于组织2016年高精尖产业发展重点支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11-16 作者:佚名- 小 + 大

内容摘要:

申报材料

1.书面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三份。

2.书面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联合申报项目应加盖联合申报单位公章。  

3.电子申报材料应完成网上(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企业服务中心栏目)申报和审批。  

受理时间

项目单位自行申报要求于2016年8月19日前上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各有关处室。项目单位也可于每月15日前进行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将针对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  

受理地点

纸质资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六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处室。产业处室联系方式见下:  

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重点发展领域和产业技术路线要求,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形成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新型产业体系,加快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本市产业经济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现开展2016年高精尖产业发展重点支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2016年高精尖产业发展重点支撑项目以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为主题,聚焦新兴领域、高端环节和创新业态,以创新为驱动力,以发展高精尖产品为着力点,积极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对高精尖产业的支撑。严格对标《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产品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改目录》”),集中力量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高、新、轻、智、特”的高精尖产品创新集群,打造北京高精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强化统筹管理,完善项目库机制,常态化、敞口式申报遴选储备项目,加强统筹协调和滚动管理。对构建高精尖产业支撑作用明显,项目实施方案完整清晰,手续完备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评审后择优予以支持。

三是紧扣企业资金融资需求,发挥多渠道推荐优势,视企业发展阶段需要和项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灵活采取补助、奖励、贴息、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二、申报重点方向

申报项目应符合《行动纲要》、《产品目录》《技改目录》中的重点领域和方向。重点支持围绕产业关键技术,聚焦产业全链条核心环节,整合行业资源,促进重点产业提升的项目,以及节能减排和技改升级项目。鼓励具有产业协同配套和产学研用一体化关系的企业联合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主体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为受托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对于超出以上规定的单位,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审核后投资额应超过联合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30%。

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研发能力突出,战略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稳健的增长空间。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于2016年下半年开工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开始时间应在2015年1月之后,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含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平台、检测、节能环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500万元;其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3.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在建项目总投资原则应完成20%(含)以上,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总投资应完成20%(含)以上。

4.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5.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申报与支持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实施方案自主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择优予以支持,方式包括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单个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企业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书面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三份。

2.书面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联合申报项目应加盖联合申报单位公章。  

3.电子申报材料应完成网上(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企业服务中心栏目)申报和审批。  

(二)受理时间

项目单位自行申报要求于2016年8月19日前上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各有关处室。项目单位也可于每月15日前进行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将针对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  

(三)受理地点

纸质资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六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处室。产业处室联系方式见下:  

基础与新材料产业处 57587695;

装备产业处 57587712;  

汽车与交通设备产业处 57587670;

都市产业处(食品产业处) 57587796;  

生物与医药产业处 57587788;

电子信息产业处 57587807;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57587519;

航空航天产业处 57587105;  

节能与环保产业处 57587566;

经济社会信息化处(信用管理处) 57587960;

(联系人:邹根红,刘维亮;电话:57587507,57587525)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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